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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COMPONENTS, Inc.与西安方元电子商行因“netcomponents.cn”域名争议一案
发表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17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019



案件编号  CND-2006000023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netcomponents.cn



案件经办人  金曦



裁决提交人  马锋



本案专家  1.马锋



裁决日期  2006-4-17



公布日期  2006-4-20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 netCOMPONENTS, Inc.



地 址: 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代理人: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杨文泉 荆玉珍



被投诉人:西安方元电子商行



地 址: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24楼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 netcomponents.cn



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2月28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通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2006年3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回复,未能确认被投诉人是否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或持有人。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同日,收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回复,该回复提供了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并确认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注册日期为 2003年3月17日。



2006年3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 年3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6年3月9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3月 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注册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6年3月29日是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鉴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2006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鉴于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既未提交答辩,也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予以审理。2006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拟指定的专家马锋先生传送列为侯选专家通知,并请马锋先生确认:是否能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马锋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确认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4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马锋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即2006年4月3日起14日内,即2006年4月17日之前(含4月17日)作出裁决。



2006年4月5日,专家组依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要求投诉人在2006年4月10日或之前就其主张中投诉人对与争议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或标志享有何种民事权益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2006年4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转递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意见,并抄送专家组。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资料,本案的投诉人是netCOMPONENTS, Inc.,地址是100 East Linton Blvd. Suite 304B, Delray Beach, Florida 33483, USA.



(二)被投诉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是西安方元电子商行(现更名西安方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国陕西省西安电子一路18号西部软件公寓c座1801和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c座24楼。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包括: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对于上述(1),投诉人提出netcomponents是其驰名商标,并对其注册的域名netcomponents.com 和netcomponents.com.cn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提出的证据有:



1. 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网上查询结果。该证据显示,投诉人在美国将NETCOMPONENTS注册为商标,于2001年2月27日获准注册;



2. 中国电子商会于2004年6月14日签发的认证投诉人为中国电子元器件工业优秀电子元器件在线采购服务商;



3. 投诉人在中国就netCOMPONENTS和NETCOMPONENTS提出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日均为2004年11月5日。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1997年开始运行的网站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元器件采购网站。投诉人在电子元器件领域处于领导地位。投诉人已经将其业务延伸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十多个国家,并于2003年7月30日注册中文网站www.netcomponents.com.cn.投诉人还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上述(2),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但明确提出了主张。



对于上述(3),投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 投诉人与fy-ic.com域名下的电子邮箱控制人就投诉人要求将netcomponents.cn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事宜通过电邮进行讨论的来往电邮。



2. fy-ic.com域名注册人查询结果。结果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人是Xian Fangyuan Electronics.投诉人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亦为被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曾是www.netcomponents.cn(投诉书原文如此)网站会员,作为投诉人的会员,被投诉人在完全熟悉、了解投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投诉人企业名称及域名的主要部分netcomponents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的两个网站上,www.fy- ic.com内容丰富,画面细腻,而争议域名的网站内容少,网页画面粗糙。显然,被投诉人的目的明显不在使用。其目的是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具有恶意。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



六、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本案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投诉人是否对与被投诉域名netcomponents.cn相同的名称或标志享有民事权益。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是商标netcomponents在美国的注册人,且该商标是其在全球使用的驰名商标。专家组认为,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商标权是具有地域性的。在美国拥有商标权不等于在中国享有商标权。虽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中国亦受保护,但它以在中国已经广泛使用且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为前提。投诉人提出的旨在证明其就netcomponents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证据中,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就投诉人证据所能证明的而言,均发生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后,如2003年7月30日注册中文网站www.netcomponents.com.cn、中国电子商会于2004年6月14日向投诉人颁发的 “优秀电子元器件在线采购服务商认证证书”和投诉人于2004年11月5日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投诉人虽然提到其网站 www.netcomponents.com在全球的知名度,但未能提出任何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的时候,其在中国已经享有很高知名度的证据。



投诉人亦未能提出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在中国已经通过使用而对netcomponents获得其他民事权益的证据和理由。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本案争议中域名“netcomponents.cn”注册时,即2003年3月17日,投诉人对其显著部分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证明本案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由于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故对其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专家组不再评述。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不应得到支持。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无内容



(三)关于恶意



无内容



七、专家组裁决



驳回投诉人有关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八、裁决结果



netcomponent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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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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