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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www.tom.com)与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因“worldsnooker.com.cn ”域名争议一案
发表时间:2016-02-26 浏览次数:48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018



案件编号  CND-2006000005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worldsnooker.com.cn



案件经办人  崔新民



裁决提交人  王文英



本案专家  1.王文英



裁决日期  2006-4-14



公布日期  2006-4-17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www.tom.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写字楼西三座八层



被投诉人: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400号8层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worldsnooker.com.cn



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1月26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2月5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告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2月27日收到域名注册机构关于域名“worldsnooker.com.cn”的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其提供了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争议域名现状态为有效。



2006年2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按照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年3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3月3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于 2006年3月23日前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亦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将程序开始通知传送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争议域名注册机构。



2006年3月17日被投诉人致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要求延长答辩期限。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复函被投诉人,决定将其提交答辩的期限延长至2006年3月28日。



2006年3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06年3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答辩转递通知,转去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2006年3 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专家候选人王文英女士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以及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王文英女士于同日回复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3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王文英女士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6年3月31日)起14日内即2006年4月14日前(含14 日)作出裁决。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www.tom.com),其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写字楼西三座八层。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其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400号8层。



被投诉人于2005年9月12日在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worldsnooker.com.cn.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World Snooker”系世界斯诺克协会的商标,该标识已在英国等国家进行了注册。此外,世界斯诺克协会还注册了Worldsnooker.com、 Worldsnooker.net 、Worldsnooker.co.uk、WPBSA.co.uk、WPBSA.com、Worldsnooker.org等域名。该协会在上世纪90年代起即在中国开始推广该项目,“world snooker”早已为国人所熟悉。



在2004年8月27日,由sohu网站初次注册该域名作为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网站。2005年3月,经世界斯诺克协会授权指定,投诉人取代sohu网站承办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网站,自此该域名被解析给投诉人 TOM网合法使用, TOM网于3月份建立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站,并一直在更新该网站(http://www.worldsnooker.com.cn)。



在2005年8月底至9月初这段时间,在sohu网与TOM网协商转让域名的过程中,被投诉人于2005年9月12日抢注该域名。



该网站已经报道了“2005斯诺克中国赛”、“2005年北爱尔兰公开赛”等许多赛事,影响范围广大,但现在不得不将原网站内容镜象到另一地址:http: //sports.tom.com/snooker/ .被投诉人的抢注行为直接损害了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站的声誉,破坏了原有网站的正常业务活动。



投诉人TOM网在跟被投诉人取得联系后,被投诉人向投诉人TOM网开价5000美圆(折合4万元人民币),方可转让该网站域名,完全是以出售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TOM网可提供相关电话录音为证)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与世界斯诺克协会知名商标“world snooker”并由投诉人一直使用的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站完全相同,被投诉人以出售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抢注 worldsnooker.com.cn域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世界斯诺克协会及投诉人合法的权益。因此,投诉人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将worldsnooker.com.cn中国域名裁决给投诉人或直接判还给世界斯诺克协会。



(二)被投诉人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在先民事权益。本案域名争议中的在先民事权益,主要指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投诉人声称世界斯诺克协会(英国)拥有在英国注册的 “worldsnooker”商标,但并未提供商标注册的证据,更未提供在中国注册worldsnooker商标的证据;即使世界斯诺克协会(英国) 拥有“worldsnooker”商标,这种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其权益不能自然延伸到中国境内,即使能延伸到中国境内,那也和投诉人没有关系,因为投诉人被授权使用商标,并不代表投诉人拥有了商标权益。因此,投诉人对worldsnooker.com.cn域名的主体不拥有任何在先民事权益。



投诉人在附件中提供的“世界斯诺克协会出具的授权文件和相关证明”没有按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翻译为中文,因此,为无效证据,也不能采纳。



据此,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民事权益,请专家组据此驳回投诉。



被投诉人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来开展业务,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域名持有者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域名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已注册的域名。域名注销后,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注册。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没有恶意。被投诉人单位里有很多员工爱好斯诺克运动,争议域名在投诉人投诉之前已经被初步建成一个非营利性网站。



被投诉人没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注册或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情形。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开高价出售争议域名,但没有得到证据支持。尽管投诉书文档之附件目录说明中有“被投诉人索要高额费用的证据”,但经与域名争议中心的电子邮件确认,投诉书中并没有附有这项证据。事实上,被投诉人并没有高价转让争议域名的事实,也没有其他恶意情形。



六、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一个基本前提。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投诉人负有对争议域名或其识别部分是否享有民事权益的举证义务。专家组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核实,投诉人只提交了一份证据,文字为英文,其内容为World Snooker 授权 TOM-online Beijing, China注册World Snooker在中国的、网址为www.worldsnooker.com.cn的官方网站。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的事实。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专家组不能认定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涉及本案相应名称或标志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投诉人称:“World Snooker”系世界斯诺克协会的商标,该标识已在英国等国家进行了注册。此外,世界斯诺克协会还注册了Worldsnooker.com、 Worldsnooker.net 、Worldsnooker.co.uk、WPBSA.co.uk、WPBSA.com、Worldsnooker.org等域名。对于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专家组认为:首先,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世界斯诺克协会对“World Snooker”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比如商标权或其他权益;其次,即使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权利的名称或标志应属于世界斯诺克协会,也理应由世界斯诺克协会出面主张权利,投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投诉人;如果投诉人代世界斯诺克协会提起投诉,应获得世界斯诺克协会的特别授权。



投诉人称:在2004年8月27日,由sohu网站初次注册争议域名作为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网站。2005年3月,经世界斯诺克协会授权指定,投诉人取代 sohu网站承办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网站,自此争议域名被解析给投诉人合法使用。2005年8月底至9月初这段时间,在sohu网与投诉人协商转让域名的过程中,被投诉人于2005年9月12日抢注该域名。对此,专家组认为,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保护“域名权”的规定,域名登记注册程序只是对网络地址标识的管理规范,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并不因域名的登记注册而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因此,即使世界斯诺克协会以及sohu于2004年就首先注册并且使用了争议域名,注册并使用域名并不能证明世界斯诺克协会以及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涉及本案相应名称或标志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必须同时满足该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投诉才应当得到支持。鉴于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涉及本案相应名称或标志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规定,故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满足第二、第三款有关规定之审查已无必要。所以,即使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或者被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人的投诉也已无法得到支持。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本案投诉未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规定,故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满足第二款有关规定之审查已无必要。



(三)关于恶意



鉴于本案投诉未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规定,故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满足第三款有关规定之审查已无必要。



根据上述分析,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不应予以支持。如果世界斯诺克协会认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则应作为投诉人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争议域名进行转移。



七、专家组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



驳回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或世界斯诺克协会的投诉请求。



八、裁决结果



worldsnook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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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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