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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星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longtop.com.cn”域名争议一案
发表时间:2016-09-20 浏览次数:95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013



案件编号  CND-2006000012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  longtop.com.cn



案件经办人  金曦



裁决提交人  郭禾



本案专家  1.郭禾



裁决日期  2006-3-31



公布日期  2006-4-3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软件园创新大厦A栋15楼



被投诉人:大连星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南街86#1-1-1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longtop.com.cn



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2月16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06年2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请求确认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2006年2月2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系由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即大连星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该域名争议适用解决办法;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05年4月5日;域名状态正常。



2006年2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年2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CNNIC发出案件程序开始通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并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通知其本案程序于2006年2月22日正式开始。



到2006年3月14日止,即被投诉人依照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没有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2006年3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发出缺席审理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指定专家组,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既未按期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6年3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拟定的候选专家郭禾先生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意见,并于次日收到专家回复的确认函。



2006年3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郭禾先生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本人发出专家指定通知。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6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书。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厦门软件园创新大厦A栋15楼。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大连星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南街86号一层。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于2005年4月5日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longtop.com.cn”。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投诉人于 1999年5月13日注册了longtop.com域名,有效期到2007年5月13日。2003年3月17日注册了longtop.cn域名,有效期到 2006年3月17日。2004年4月14日投诉人取得第3279441号第42类“LONGTOP”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04年4月14日至 2014年4月13日止,现正处于有效期中,核定服务项目为“计算机租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数据库复原;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为处理数据出租计算机存取时间;计算机软件维护”。 2005年12月14日投诉人取得第3279443号第9类“LONGTOP”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止,现正处于有效期中,核定的服务项目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密纹光盘(可读存储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性数据介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游戏软件(已录制)”。故投诉人享有“longtop”有关的商标权益。



被投诉人于2005年4月5日恶意注册了longtop.com.cn.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域名longtop.com和 longtop.cn完全相同,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ONGTOP完全相同。被投诉人注册longtop.com.cn域名后不是自己使用,而是授权大连朗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与授权他人使用longtop.com.cn域名,导致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投诉人不应享有 longtop.com.cn的使用权,longtop.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使用。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就投诉人的投诉作出答辩。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就投诉人的投诉作出答辩。



六、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 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的标志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7944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其对文字商标“LONGTOP”拥有商标专用权。该复印件记载的核定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42类:计算机租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数据库复原;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分析;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为处理数据出租计算机存取时间;计算机软件维护。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4月14 日至2014年4月13日止。



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7944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其中记载: “LONGTOP”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密纹光盘(可读存储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性数据介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游戏软件(已录制)。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提出的对于前述证据真实性的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以上证据是真实的。根据以上证据,专家组进一步认为,投诉人对于 “LONGTOP”商标享有商标法上的专有使用权。但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的材料,故专家组无法认定投诉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时间。由于第3279441号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止,故根据现行商标注册程序规定可以断定,投诉人在第42类上注册“LONGTOP”商标的时间早于2004年4月14日。



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该证书记载域名“longtop.com”已由XIAMEN LONGTOP SYSTEM CO. LTD注册;注册时间为1999年5月13日;到期时间为:2007年5月13日。由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提出的对于该证据真实性的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是真实的。但是由于该证据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栏目中无论中文还是英文均为XIAMEN LONGTOP SYSTEM CO., LTD. ,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时,专家组不能据此断定这就是投诉人的英文名。故专家组不能仅凭此证据认为投诉人对于域名“longtop.com”享有任何法定利益。



尽管投诉人还提交了使用“longtop.com”的网站页面打印件,且该打印件中有“东南融通”、“东南融通”和“技术支持:东南融通”字样,但专家组无法断定此处的“东南融通”是字号,还是商标或者有其他所指。即仅凭“longtop.com”的网站页面打印件不足以断定此处的“东南融通”是指投诉人,或者是与投诉人拥有同样字号的其他公司,或者是某人的商标等。



另外,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其注册的 “longtop.cn”CN域名注册证书。该证据记载的注册人为投诉人,注册时间为2003年3月17日。到期时间为2006年3月17日。由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提出的对于该证据真实性的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是真实的。据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于该域名享有合法的利益。



至于投诉人提交的关于使用“longtop.cn”域名的网页打印件,从其记载的内容看,应为北京东南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网页,但同时该网页也在旁边用相对较小的字体注明了“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东南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东南融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融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字样。按照常理推断,这些公司同北京东南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为关联公司。故该网页只能说明“longtop.cn”域名并未由其注册人使用,而是由其关联公司使用。



2.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标志相同。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为 “longtop.com.cn”。该域名中起区别作用的部分为三级域名“longtop”;其二级域名“com”和顶级域名“cn”分别代表机构性质和中国,不具有区别作用。而投诉人的商标图案“LONGTOP”与之相比仅仅是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之分;投诉人已经注册的域名“longtop.cn”中起区别作用的二级域名与本案争议域名中起区别作用的三级域名在字母构成上完全相同。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中有区别作用的三级域名与投诉人在前述法定范围内享有合法权益的标志无实质性区别,应为相同。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任何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据。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均未显示被投诉人对与域名 “longtop.com.cn”相关的标志享有合法权益。故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的域名和其中起区别作用的部分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复印件记载:名称为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各种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及上述业务配套产品的进出口和配套销售;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IT运营外包的相关服务;进出口贸易(不含分销业务);银行自助设备(含ATM)的租赁及相关的维修和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分支机构有南京、杭州、合肥、新疆、武汉、长春、西安、中山、济南、重庆、贵阳、成都、石家庄、内蒙古办事处;经营期限自1996年 7月15日至2046年7月14日。此外该复印件上还有“登记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十月二十日”字样。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未记载投诉人有英文名称。被投诉人未就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故专家组推定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证书编号为Z2350220010136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记载:“经审查,核定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为贰级,特发此证书。”“首次发证日期:二○○一年十月八日,二○○五年十月八日换发,有效期:二○○九年十月八日止”。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记载:“经审核,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骨干企业,特发此证。(有效期两年)”,“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二○○五年九月”。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ZR-2004- 0159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记载:“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你单位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 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特此发证。”发证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S.Ravichandran博士签发的关于 XIAMEN LONGTOP SYSTEM CO., LTD. 的评测定级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记载:“XIAMEN LONGTOP SYSTEM CO., LTD. has been assessed at Maturity Level 3,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SW Ver1.1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Institute (SEI),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USA, through SCAMPIsm CLASS A(V1.1), On-site dates: 15-20 DECEMBER 2004”。该证书还记载:DR. S. Ravichandran, SEI Authorized CBA-IPI Lead Assessor (ID: 000714-A), SEI Authorized SCAMPI Lead Appraiser (ID: 0200127-01) “ 以及评测组成员签名。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但由于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即为投诉人的英文名,故专家组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确认投诉人技术中心为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投诉人为厦门市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据。其中载明这些称号的授予时间均在2004年。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广东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载明:“兹证明厦门东南融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实施并保持软件产品/工程项目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系统集成方案设计、设备安装和服务;自助设备安装和维护;咨询服务。该体系满足:GB/T 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注册号:01203010456ROM,首次颁证日期:2003.07.08;有效期:2003.0708-2006.07.06;颁证日期:2003.07.08”。年度监督资格维持状况记录中,第一次、第二次年度监督均为合格,第三次为空白。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办法的认定投诉人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颁证时间为2003年3月,有效期为两年。鉴于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此外,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由人事部发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证明、国家保密局颁发给投诉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体统集成资质证书》、厦门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协会和中国高技术企业发展评价中心联合颁发的认定投诉人为1999年中国最大千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厦门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的《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等的复印件。这批证据的颁发时间在1998-2002年间。鉴于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该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推定该证据为真实,并在此前提下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关于被投诉人使用“dlip.net”的网页打印件和大连朗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longtop.com.cn”域名的网页打印件。被投诉人使用与本案争议域名完全不同的“dlip.net”,故专家组不对该事实作出评论。而大连朗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longtop.com.cn”域名的证据说明域名的使用人得到了被投诉人的许可。被投诉人并未自己使用本案争议域名,而是将该域名转由他人使用。



从以上证据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第一,投诉人在国内软件行业中拥有较强的实力,并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由于被投诉人未就其许可他人使用本案争议域名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无从知晓被投诉人同使用人间的实际关系。故专家组推定投诉人的主张成立,即“被投诉人注册了longtop.com.cn域名后,自己没有使用,而是授权给大连朗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被投诉人本身是一家专门从事IT服务的公司,其授权大连朗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行为,确有可能导致该领域相关客户混淆本案投诉人和本案争议域名使用人。况且大连朗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是一家软件企业,其所从事的业务与本案投诉人基本相同。



综合前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本案投诉人对“LONGTOP”字样在前述与计算机相关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第42类)上拥有在先的商标权,同时拥有体现在域名 “longtop.cn”上的在先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中起区别作用的三级域名的字样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将其享有的域名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利益,且这种许可足以造成相关客户混淆或者误认投诉人和本案争议域名使用人的效果。



七、专家组裁决



基于以上论述,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longtop.com.cn”转移给投诉人。



八、裁决结果



longtop.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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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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