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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春、张金泉、朱卫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6-11 浏览次数:49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59-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秀红,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 勤,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春,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个旧市三道坎21号。



委托代理人:阳联冬,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泉,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马安乡中心村。



被告:朱卫华,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弥勒县虹溪镇南门村三队。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春、张金泉、朱卫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春、张金泉、朱卫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春、张金泉、朱卫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25元,减半收取12562.5元,财产保全费15635元,合计28197.5元,均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波



审 判 员 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 黎之燕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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