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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廊坊市津舒建筑装饰装潢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一审
发表时间:2016-01-14 浏览次数:34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580号



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回族,1973年1月10 日出生,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



委托代理人宋希哲,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



被告廊坊市津舒建筑装饰装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祖寺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彬,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司法局工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光明里宿舍29号。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廊坊市津舒建筑装饰装潢公司副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祖寺村。



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大诚)诉被告廊坊市津舒建筑装饰装潢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津舒)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天大诚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宋希哲,被告廊坊津舒的委托代理人梁彬、刘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天大诚诉称,我公司系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中部分楼房的铝合金窗、玻璃幕墙及雨蓬工程的设计者和承揽者,我公司制作的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上印有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可以构成我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廊坊津舒系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二期工程中7栋楼房的铝合金窗承揽者,其未经我公司同意即擅自在其制作的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上,使用我公司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足以致使他人产生误认和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廊坊津舒立即停止侵权,向我公司书面道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公证费2510元。



被告廊坊津舒辩称,兰天大诚制作的铝合金窗并非知名商品,该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上印有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亦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我公司无从得知该标识与兰天大诚之关系。我公司制作的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并无使用与兰天大诚相同的雨水盖之故意;且我公司在自己制作的铝合金窗上均标注明显的“廊坊津舒”标记,他人亦不会对我公司与兰天大诚分别制作的铝合金窗产生误认和混淆。我公司不同意兰天大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兰天大诚成立于1998年12月17日,加工、销售、安装铝合金门窗系其主要经营项目之一。北京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曾于2005年3月向兰天大诚颁发荣誉证书,其中载有“大诚门窗”、“断桥铝合金”、“塑料保温窗”系“知名品牌”等内容。兰天大诚称其制作的铝合金窗属该荣誉证书中的“断桥铝合金”类。



兰天大诚系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中半数左右楼房的铝合金窗、玻璃幕墙及雨蓬工程的设计者和承揽者,其制作的铝合金窗分为可开启与不可开启两种,其中可开启铝合金窗外部均安装有约4.5cm×1.5cm大小的雨水盖,灰色、黑色等深色系铝合金窗的雨水盖颜色多数与铝合金颜色相同,而白色等浅色系铝合金窗的雨水盖颜色则多数使用黑色等深色系;上述雨水盖均在裸露在外的截面上印有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该标识与雨水盖同色,面积约占该截面面积的1/6至 1/8;兰天大诚称该类似方形旗帜标识系其知名商品铝合金窗的特有装潢。另查,兰天大诚除将该类似方形旗帜标识印于其安装的雨水盖上作为装潢使用之外,还在其办公楼、厂房上与“大诚门窗”、“大诚培训中心”等字样配合使用该标识,并将该标识使用于公司旗帜等。兰天大诚曾于2005年7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涉案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注册为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2005年9月27日受理该申请,但目前尚未核准注册。



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中其余楼房的铝合金窗并非兰天大诚制作,此部分楼房的可开启铝合金窗外部并非均安装有雨水盖,且已安装的雨水盖呈白色、黑色等颜色不一,其裸露在外的截面上未印有任何标识。



兰天大诚在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二期工程楼房的铝合金窗项目竞标中未获成功。廊坊津舒系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二期工程中7栋楼房的铝合金窗承揽者,该7栋楼房占二期工程楼房总数的一半左右。廊坊津舒制作的铝合金窗分为可开启与不可开启两种,其中可开启铝合金窗外部均安装有约4.5cm×1.5cm大小的雨水盖,灰色、黑色等深色系铝合金窗的雨水盖颜色多数与铝合金颜色相同,而白色等浅色系铝合金窗的雨水盖颜色则多数使用黑色等深色系;廊坊津舒所安装之涉案雨水盖共计4000个左右。兰天大诚于2006年1月11日在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廊坊津舒安装涉案雨水盖的相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06年1 月10日向长安公证处交纳公证费2510元。



本院赴实地对兰天大诚与廊坊津舒所安装之雨水盖进行比对,除后者较之前者质量略显粗糙外,二者裸露在外的截面在大小、印有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以及该标识大小、该标识与雨水盖颜色搭配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二者镶嵌在内的截面则均有齿状方格(兰天大诚当庭提交的其使用的雨水盖则无该齿状方格),廊坊津舒称该齿状方格具有防止蚊虫进入窗内之功用。另查,廊坊津舒制作的铝合金窗内部下方明显位置标注较大字体的“廊坊津舒”标记。



廊坊津舒所安装之涉案雨水盖系于2005年5月19日从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利发)所购买,其单价为0.08元/个,共计购买1万个,鑫顺利发于当日向廊坊津舒出具盖有北京恒荣源盛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恒荣源盛)财务专用章的金额为800元的发票1张。后廊坊津舒为取证于2006年 4月10日再次从鑫顺利发以0.1元/个的单价购买50个涉案雨水盖,并取得盖有恒荣源盛财务专用章的金额为5元的收据1张。本案承办人员于2006年4 月18日下午在双方当事人随同下从鑫顺利发以0.04元/个的单价购买50个涉案雨水盖,并取得盖有恒荣源盛财务专用章的金额为2元的收据1张;鑫顺利发工作人员当时称因涉案雨水盖在其销售的数种雨水盖中规格适中,且该雨水盖内部带有的齿状方格可以防止蚊虫进入窗内,故此种雨水盖销售情况较好且价格较贵,并称此种雨水盖系从名称好象为“大诚公司”的公司所委托的雨水盖加工商处购进,因该雨水盖加工商持有印有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的雨水盖模具,故鑫顺利发从其处购进的雨水盖均印有此标识。



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二期工程中其余楼房的铝合金窗系北京贵隆鸿工贸有限公司制作,此部分楼房的可开启铝合金窗并非均安装有雨水盖,且已安装的雨水盖中有的与廊坊津舒所安装的涉案雨水盖相同,有的则在其裸露在外的截面上未印有任何标识。兰天大诚亦曾以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在本院起诉北京贵隆鸿工贸有限公司,后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兰天大诚与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签合同、长安公证处(2006)长证内经字第27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北京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向兰天大诚颁发的荣誉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兰天大诚办公楼与厂房等照片、廊坊津舒与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签合同、鑫顺利发证明、盖有恒荣源盛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和收据、兰天大诚与廊坊津舒所分别安装的雨水盖、本院调查笔录等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廊坊津舒所安装之雨水盖印有与兰天大诚所安装之雨水盖相同的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但本院认为廊坊津舒此举并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所规定的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兰天大诚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安装的雨水盖上印有的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兰天大诚为此仅向本院提交北京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向其颁发的关于“断桥铝合金”商品的荣誉证书,而未举证证明其为使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产生识别力或扩大该标识之市场影响而为之广告宣传,或使用该标识的商品销售的起始时间、地域范围、销售数量、市场份额,或因其使用该标识的商品质量好、信誉高而多次获奖等,本院认为兰天大诚所提交的证据远不能达到证明其使用的该标识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之目的,兰天大诚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



第二,廊坊津舒所安装之雨水盖印有与兰天大诚所安装之雨水盖相同的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其并无仿冒、伪造该商品装潢之故意。1、廊坊津舒虽与兰天大诚同在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中承揽铝合金窗工程,但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廊坊津舒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为兰天大诚商品装潢之结论。2、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中非兰天大诚制作的楼房铝合金窗并非均安装有雨水盖,且已安装的雨水盖均无涉案标识;该项目二期工程中北京贵隆鸿工贸有限公司制作的楼房铝合金窗并非均安装有雨水盖,且已安装的雨水盖中有的与廊坊津舒所安装的涉案雨水盖相同,有的则无涉案标识。兰天大诚所持廊坊津舒安装涉案雨水盖可保持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整体一致性之意见并无事实依据,廊坊津舒无论使用何种雨水盖均不致影响其工程验收,廊坊津舒实无故意使用涉案雨水盖之必要。3、涉案雨水盖在通过合法渠道可以购买的数种雨水盖中规格适中,且其内部带有的齿状方格可以防止蚊虫进入窗内,廊坊津舒购买此种雨水盖应系出于对规格、功用、质量、价格等诸因素综合考虑之结果;且北京贵隆鸿工贸有限公司亦曾选用涉案雨水盖一节,亦可从侧面说明铝合金窗制作者购买此种雨水盖之情况多有发生。4、结合廊坊津舒在其制作的铝合金窗内部下方明显位置标注较大字体的“廊坊津舒”标记,亦可说明廊坊津舒并无仿冒、伪造兰天大诚商品装潢之主观意图。



第三,廊坊津舒之行为亦难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兰天大诚与廊坊津舒分别制作的商品产生误认和混淆之结果。安装于铝合金窗外部的雨水盖面积较小而不易被消费者关注,而涉案雨水盖所印同色类似方形旗帜标识则更难以被消费者察觉;即使消费者对涉案雨水盖所印涉案标识有所关注,因廊坊津舒已在其制作的铝合金窗内部下方明显位置标注较大字体的“廊坊津舒”标记,消费者亦难以对兰天大诚与廊坊津舒之商品产生误认和混淆。



综上,兰天大诚以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为由要求廊坊津舒承担停止侵权、书面道歉、赔偿损失等不正当竞争之责,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廊坊市津舒建筑装饰装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零四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人民陪审员 谢天训



二OO六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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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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