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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嘉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5-18 浏览次数:40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86号



原告上海嘉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2918号中宁商务中心2512室。



法定代表人田兴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飞,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7号19栋1-2.



原告上海嘉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仪公司”)诉被告肖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4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田兴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华,被告肖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嘉仪公司是一家通过www.5117.net销售电子仪器仪表产品的专业公司。肖飞曾在嘉仪公司网络技术部门担任技术主管,负责公司网站(www.5117.net与www.5117.com)的技术工作。在肖飞工作期间与离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肖飞对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03年8月13日,肖飞恶意注册了与嘉仪公司网站域名相似的域名www.511718.com.同时,肖飞非法使用了从嘉仪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数据库、产品信息数据库等,抄袭和剽窃嘉仪公司的网站内容和结构,并利用相近的域名对嘉仪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肖飞通过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并造成了嘉仪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嘉仪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肖飞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害行为(具体为:停止使用并删除被告肖飞掌握的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停止对嘉仪公司网站内容的剽窃、抄袭行为;停止将域名 www.511718.com用于有关仪器仪表网站。二、被告肖飞在www.5117.net网站与《仪器仪表商情》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肖飞向原告嘉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肖飞承担。



被告肖飞辩称:其与嘉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兴辉是合作伙伴关系,肖飞对于承包期间的制作设计具有独立的所有权,网站程序和数据的所有权归肖飞所有。离职后,肖飞独立开发制作了网站,其栏目与页面都是全新的,与嘉仪公司的网站不同,肖飞未使用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www.511718.com网站上的客户信息是通过使用会员资料库由商家自行注册提交后取得的,大部分是采用程序生成的动态文件,产品信息是由肖飞及其他工作人员通过收集、录入资料的方式形成。嘉仪公司的产品资料也是通过网上复制等手段收集,大部分未经资料人的授权,且嘉仪公司制作的光盘也是对外赠送的,所以并非商业秘密。此外,嘉仪公司称肖飞获得了非法利益,但嘉仪公司未提供其损失的证据,故肖飞未使用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未造成该公司任何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嘉仪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8日,嘉仪公司设立的www.5117.net网站开始营业,嘉仪公司通过该网站的网络渠道销售电子仪器仪表产品。该网站设置了“首页、产品中心、行业应用、支付/配送、售后服务、销售网点、关于我们、English” 等频道,网站首页上列举了“基础仪表、示波器、信号发生器、环境测量、无损检测、元器件测试、电力测量、安规检测、静电测量/防护、通讯/无线电、分析仪器、传感器、电子工具、气体检测分析、行业专用/其他、水质处理及分析”等产品分类栏目。搜索某一产品名称,网页上出现的是该产品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价格与订购栏,点击该产品后,网页显示了该产品的图片与其他产品信息,图片的左侧有“厂商背景资料、厂商相关产品、维修地点、使用者评价”等栏目框,图片的右侧分列了“厂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型号、送货时间、市场价格、5117价格”等栏目,图片的下方为该产品功能的详细介绍。



2003年3月30日,嘉仪公司与肖飞签订《5117.com承包运作合约》一份,双方约定:肖飞为嘉仪公司5117.com仪器仪表信息中心网站的唯一承包运营合作伙伴,肖飞有义务为嘉仪公司提供日常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小范围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调整,相关业务的人员支持等。双方有责任对下述资料保持机密为期2年,包括:客户资料、营销渠道、管理培训资料、贸易秘密、价格、人员档案、专有软件、网站程序、密码以及其他注明“保密文件”或者类似文字的资料,双方在合约中并约定了奖励收入、提成等内容。同年9月5日,嘉仪公司与上海异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碟公司”)签订一份《光盘制作合同》,双方约定:嘉仪公司向异碟公司订购500片CD-ROM光盘,由嘉仪公司提供完整的企业资料与图片,异碟公司完成光盘制作。该光盘的盘片上记载: 5117.net网站镜象光盘,内含8000种仪器技术资料。同年10月28日,嘉仪公司与肖飞签订了《5117工作员工离职保密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肖飞在嘉仪公司的工作日期为2001年1月1日到2003年10月28日,曾经在网络技术部担任技术/程序开发主管职位,主要工作内容为开发维护 www.5117.net/www.5117.com/内部CRM/公司托管在网晖公司的服务器,公司内部网络维护和硬件维护/5117.com广告业务。肖飞的保密责任为:肖飞在雇佣期内涉及嘉仪公司部分秘密,离职后必须严守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具体包括:⑴客户、供货商、合作伙伴资料:嘉仪公司的所有客户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交易价格、配送等所有信息;⑵网站程序和相关软件:嘉仪公司开发的所有网站,包括网页、图片、程序代码、程序和数据流程图、模块功能图等。肖飞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内容和工作的具体内容,不能携带任何和嘉仪公司有关联的商业和技术资料离开嘉仪公司,嘉仪公司批准的除外。肖飞违反上述任何一个或者多个条款,需要向嘉仪公司赔偿人民币3,000-10,000元。



2004年3月1日,嘉仪公司经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公证点击进入www.511718.com网站,对于从该网站上所下载的文件进行了证据保全。该网站设置了“网站首页、产品中心、品牌专区、商家名录、业界新闻、缺货求购、行业展会、本站服务、关于我们”等频道,在网站首页列举了“电子电工仪器仪表、静电测量/防护、电子工具、通用分析仪器、行业分析仪器、实验仪器设备、玻璃仪器、医疗仪器、仪表、工控/自动化”等产品分类栏目。搜索某一产品,网页上出现的是该产品的图片、厂商品牌、型号、简要说明、供货商家与关注栏,点击型号栏下所列的产品名称,网页上显示的是该产品的图片与其他产品信息,图片的右侧分列了“厂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型号、厂家其他产品”等栏目,图片的下方为该产品功能的详细介绍。在该网站所用的部分产品图片上有 “www.5117.net”的水印,在德国TESTO公司温湿度仪产品介绍中称:“不同探头价格不同,请洽询5117销售工程师”。同时肖飞在庭审中确认,其网站上的个别产品介绍与www.5117.net网站上的内容相同。在www.511718.com网站的产品销售部分介绍称: 511718.com(我要仪器仪表网)是仪器仪表工控自动化行业产品网上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可以免费成为本站产品经销商三个月,三个月后如需继续在本站经销产品按照下面条款收费……。同时,在商家列表中共有广州兰泰仪器有限公司等21家供货商的信息。



www.511718.com是由肖飞于2003年8月13日注册并管理的网站,该网站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停止运营。肖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确认,其服务器上保存了嘉仪公司的供货商信息资料库与产品信息数据库的备份,其中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包含了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产品数目以及部分产品的价格与折扣信息,产品信息数据库包含了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性能等内容。



嘉仪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翻译费人民币420元。



以上事实,有嘉仪公司提供的《5117.com承包运作合约》、《5117工作员工离职保密合同》、《光盘制作合同》、《公证书》、5117.net光盘、嘉仪公司的数据库光盘、公证费发票等费用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肖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此外,嘉仪公司提供的SWEMA公司出具的证明、肖飞提供的案外人邬昌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与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因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嘉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肖飞存在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肖飞非法使用了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供货商的信息资料数据库与产品信息数据库;2. 肖飞抄袭、剽窃嘉仪公司的网站内容和结构;3.利用相近的域名对嘉仪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存在以下几项争议焦点:



一、嘉仪公司所有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与产品信息数据库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肖飞是否侵犯了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嘉仪公司主张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包含了供货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部分产品的价格与折扣信息,嘉仪公司可以依据该数据库包含的信息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商业利益,因此该数据库具有实用性并能使嘉仪公司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嘉仪公司所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对于上述经营信息,其同业竞争者不可能在公开场合获得,上述信息也从未被嘉仪公司公开披露,故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由于这些经营信息能为嘉仪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嘉仪公司还与肖飞签订了保密合同,即嘉仪公司对相关经营信息已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嘉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属于嘉仪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但是,嘉仪公司主张的产品信息资料库包含的是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性能等内容,上述信息属于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通用信息,并非由嘉仪公司独家享有,且上述产品信息在嘉仪公司的www.5117.net网站上均可查阅,不符合商业秘密所特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因此嘉仪公司主张的产品信息资料库不能认定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肖飞与嘉仪公司签订的《离职保密合同》中约定,肖飞在离职后必须严守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携带任何商业资料离开公司。但是,肖飞在离职后违反了其与嘉仪公司的保密合同约定,在其服务器上私自保存了嘉仪公司所有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使嘉仪公司的商业秘密处于随时可能被泄露的危险状态,因此肖飞的行为构成了对嘉仪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二、嘉仪公司诉称肖飞抄袭、剽窃嘉仪公司网站内容和结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嘉仪公司诉称肖飞运营的www.511718.com网站的结构与内容抄袭了www.5117.net网站的结构与内容,既构成对嘉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嘉仪公司的著作权。本院认为,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以不同的诉因主张不同的权利,因此,嘉仪公司作为本案原告针对肖飞某一项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只能主张一项权利,且嘉仪公司起诉肖飞的主要诉因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故本院在本案中仅审查肖飞运营的 www.511718.com网站在结构与内容等方面是否对嘉仪公司的www.5117.net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上述两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网站首页的频道与产品分类栏目的设置等网站内容的整体结构设计上,还是从网站的主体部分即“产品中心”频道项下产品介绍的具体内容编辑上看,两个网站网页所显示的内容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对上述两个网站的经营活动及网站经营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况且,即使两个网站在产品介绍中就厂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型号、功能等方面的介绍存在相同之处,也属于网站对产品基本情况所进行的客观性描述,系网站经营者向公众推介产品的客观需要,因此肖飞运营的www.511718.com网站在结构与内容等方面未对嘉仪公司的www.5117.net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肖飞将www.511718.com域名用于仪器仪表网站是否对嘉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所述,由于www.511718.com网站与嘉仪公司的www.5117.net网站在网页的结构、内容等方面均有不同,且 www.511718.com的域名与嘉仪公司所有的www.5117.net以及www.5117.com的域名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故肖飞将 www.511718.com域名用于仪器仪表网站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个网站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嘉仪公司主张该域名用于仪器仪表网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肖飞违反其与嘉仪公司的约定,私自带走并在其服务器上保存了嘉仪公司拥有的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其行为已构成对嘉仪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嘉仪公司认为肖飞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已造成其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故嘉仪公司要求肖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希望法院酌情考虑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但因嘉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肖飞的上述行为已使嘉仪公司遭受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嘉仪公司要求肖飞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肖飞侵犯嘉仪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引起了本案诉讼,故肖飞应当承担嘉仪公司为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飞应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嘉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供货商信息资料数据库商业秘密的侵犯,删除其服务器上含有上述商业秘密的文件;



二、被告肖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嘉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三、原告上海嘉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共计人民币7,030元,由原告上海嘉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27元、被告肖飞负担人民币3,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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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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