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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诉西安出版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发表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45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8436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毛健民,社长。



委托代理人沙庆超,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陕西版权代理公司主任,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31号。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外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原告商务印书馆诉被告西安出版社、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简称东方书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务印书馆的委托代理人王斌、郭峰,被告西安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沙庆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方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务印书馆诉称:其于1998年9月出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3版(简称《字典》商务版),该字典至2002年初发行量已达800多万册。该书曾荣获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第一届中国辞书奖一等奖,并被中国出版集团评为“精品图书”,有调查结果显示该书在国内持续热销,一直居同类产品销售排行榜榜首。 2005年初,商务印书馆发现西安出版社出版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简称《字典》西安版)与《字典》商务版的封面极其近似,西安出版社在《字典》西安版的封面上还分别突出标明2002/2003/2004最新版字样,东方书店则在北京销售《字典》西安版。商务印书馆认为其是辞书出版的权威机构,《字典》商务版的出版时间长、销售范围广、图书质量高、市场份额大、广告宣传时间长,在消费者中信誉度高,已成为公众熟知的知名产品,其封面则是该字典特有的包装装潢。西安出版社在《字典》西安版使用与《字典》商务版相同或相类似的包装装潢,并在封面突出标明2002/2003/2004最新版字样,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西安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商务印书馆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东方书店作为侵权图书的销售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西安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印有侵权封面的图书;2、东方书店立即停止销售印有侵权封面的图书;3、西安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 4、西安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5、西安出版社与东方书店共同负担商务印书馆为此案支付的合理开支10041元(包括律师费10 000元、工商查询费20元、购书款21元)。



被告西安出版社辩称:1、《字典》商务版的装帧不是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字典》商务版的装帧并非独创,其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结构设计,其书名字体和社标为商务印书馆特有,但其他图案如瓦当等均为图书装帧所常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字典》自1979年首次出版后,多次修订且有多种版面装帧,《字典》商务版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装帧,不具有区别性特征,不是商品识别标志,没有商品识别功能。2、《字典》西安版 2002/2003/2004不会使读者产生与《字典》商务版相关联的判断,也不足以使读者误认。《字典》西安版与《字典》商务版的封面装帧差异较大。二者的整体结构虽均采用普通的上中下结构设计,但其图案(瓦当、社标)及字体、色彩均不同。我国目前出版业国家管制的特点,决定了对出版物的来源进行识别一般是通过作者和出版单位而非出版物封面装帧来实现的,且商务印书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足以造成读者对两书的误认。3、西安出版社自2002年发行该字典后,修订两版,印刷4次,符合出版惯例,西安出版社出版该字典,促进了同类图书的发行竞争。4、商务印书馆的购书发票上不能证明他们购买的就是《字典》西安版。5、商务印书馆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过高,应为4000元。



被告东方书店辩称,其销售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2004年最新修订版)是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进货的。该发行机构是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规定的正式进货渠道,且该字典是国家正式出版机构西安出版社出版的,符合东方书店销售“公开发行的中文书刊”的经营范围,故其销售该字典是合法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



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有1979年9月第1版、1993年7月第2版、1998年9月第3版、2005年7月第4版,该字典1998 年9月第3版即《字典》商务版的封面与其他版本的封面不相同。《字典》商务版的版权页载明“古汉语常用字字典(1998年版)”、“2001年8月上海第 50次印刷”、“印数30000册”、“定价:21.00元”;其封面(详见附图1)整体色彩为浅绿色,从上至下有由深至浅的色彩变化;瓦当底色为土黄色,图案及线条为棕色:“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为褐色斜体字,背景为黄色:“1998年版”为红色的粗体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编写组”为浅红色字体;商务印书馆的社标为深灰色:“商务印书馆”为黑体。



2004年8月,西安出版社出版发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3版。该字典的版权页载明“2004年10月第4次印刷”、“ISBN 7-80594-802-X”、“定价:21元”、“印数:26001-31000”:“修订说明”载明该字典自2002年8月刊行,2003年作了修订,“这次(2004年)我们又根据读者的意见和建议,对本字典作了进一步修订”。《字典》西安版 “2004年最新修订版”的封面(详见附图2)整体色彩为绿色,从上至下有由深至浅的色彩变化;瓦当的图案及线条为深绿色:“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为褐色楷体字,背景为黄色; “2004年最新修订版”为红色粗体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编写组”为深红色字体;图标为绿色:“西安出版社”为黑色小字。《字典》西安版 “2004年最新修订版”与《字典》西安版“2002年最新修订版”/“2003年最新修订版”的封面区别仅在于版次不同。



2005年6月29日,东方书店给商务印书馆所出具的商业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2004版”,价格为21元。庭审中,商务印书馆称其从东方书店购买的是《字典》西安版,西安出版社认为该发票不能表明商务印书馆所购图书为《字典》西安版。



在诉讼中,商务印书馆为证明《字典》商务版是知名商品,提供了如下证据:1、1999年11月-2005年3月期间的广告宣传资料及相关报道。其中,《中国图书商报》、《上海新书报》、《文摘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文汇读书周报》、《新华书目报》、《中国妇女报》刊载的《字典》商务版13次图片广告及1次文字广告;《文汇读书周报》、《中华读书报》、《新闻出版报》刊登的有关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相关报道;《中华图书商报》、《上海新书报》刊载的5次有关《字典》商务版的图书销售排行榜;商务印书馆在2000年北京图书博览会将《字典》商务版作为版权贸易推荐书目之一的相关宣传资料及报道;商务印书馆在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作包括《字典》商务版在内的获奖工具书专架的相关宣传及活动费用发票;商务印书馆推出《小学语文教师常备工具书春节套装》(含《字典》商务版)促销活动的相关宣传资料;商务印书馆在中关村图书大厦作获奖工具书(含《字典》商务版)专栏宣传的相关宣传资料及活动费用发票。2、新闻出版署1995年7月10日颁发的获奖证书,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荣获首届辞书奖一等奖;3、西安出版社出版的其他图书的封面,均未采用《字典》西安版的装帧设计,亦无图标;4、商务印书馆制作的《字典》商务版2001年发货流向统计表;5、商务印书馆制作的初、重版书记录;6、开卷数据采集说明。庭审中,西安出版社对证据1-3的真实无异议,对证据4-6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上述证据4、5均为商务印书馆单方统计,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因证据6仅为数据采集说明,无其他证据佐证该数据采集系统的科学性及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故无法判断该数据采集说明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在诉讼中,东方书店为证明其销售的《字典》西安版有合法来源,提供了新华出版物流通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并称该清单可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电脑系统内查到。该发货清单载明销售日期为2005年5月31日,其中书号为780594802X、书名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2004年最新修订版)、数量为2、定价为 21、版别为西安。商务印书馆及西安出版社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另查,商务印书馆还因本案诉讼支出工商查询费20元、律师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字典》商务版、《字典》西安版(2002版/2003版/2004版)、商务印书馆的证据1-6、购书发票、律师费发票、发货清单、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字典》第4版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商务印书馆自1979年9月出版发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至今二十余年,该字典曾荣获首届辞书奖一等奖,系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知名辞书。《字典》商务版出版发行的时间长达七年之久,商务印书馆对该书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使其在辞书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销量,故《字典》商务版系知名商品,其封面设计有别于其他图书,系《字典》商务版特有的装潢。



将《字典》商务版与《字典》西安版的装潢相比,虽然瓦当图案、图书底色、图标及部分字体略有不同,但瓦当、图书名称、版次和编写组名称及字体、图标和出版社名称等设计元素的排列组合及排列位置完全相同,图书的颜色深浅变化亦基本相同,因二者均为辞书类书籍,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院认定《字典》西安版与《字典》商务版的封面装潢相近似。西安出版社关于《字典》商务版的封面装潢不是其特有的,且《字典》西安版与《字典》商务版不容易造成读者误认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字典》西安版的出版时间晚于《字典》商务版,西安出版社应当知道《字典》西安版的封面装潢与《字典》商务版相近似,但其仍然使用该封面装潢,故本院认定西安出版社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出版发行《字典》西安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商务印书馆要求西安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根据西安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侵权后果及《字典》西安版的印数,本院认为商务印书馆的索赔金额适当,予以支持。但商务印书馆要求西安出版社负担其合理开支10041元,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西安出版社认为律师费应为4000元,金额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商务印书馆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工商查询费20元及购买《字典》西安版的费用21元系诉讼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因商务印书馆提供了东方书店出具的购书发票,该发票载明图书名称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2004版”,价格与《字典》西安版相同,且东方书店并未否认其向商务印书馆销售的图书并非《字典》西安版,故西安出版社认为购书发票不能证明商务印书馆所购图书为《字典》西安版,本院不予采信。东方书店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字典》西安版有合法来源,商务印书馆及西安出版社对此均无异议,故东方书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商务印书馆主张东方书店应支付其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涉案封面;



二、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西安出版社出版的含有涉案封面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



三、被告西安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西安出版社承担);



四、被告西安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五万元;



五、被告西安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千零四十一元;



五、驳回原告商务印书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被告西安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11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О О 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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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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